湘潭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送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日前,湘潭市环委办印发了《湘潭市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湘潭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规定》要求,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管中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由其立案查处。《规定》明确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为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纪委监委或上级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举报。

此前,湘潭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岳塘区东坪街道将当地某铭牌加工厂排放污水进入南洋渠这一线索移送到了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依法对该单位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各监测因子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标准要求。对此,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记者丨廖艳华

责编: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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