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根据当事人唐某(女)的申请向被申请人唐某(男)发出本年度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申请人唐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
基本案情
据查,唐某(女)与唐某(男)于2004年结婚,曾因唐某(男)家暴、沉迷赌博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2011年双方在家人的劝说下复婚。复婚后,唐某(男)并未改变,依然对妻子进行家暴,2012年唐某(男)到唐某(女)单位宿舍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后唐某(女)报警。唐某(女)不堪忍受,认为唐某(男)的频繁威胁已经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遂于2022年4月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处理结果
经易俗河法庭调解后,唐某(女)为了小孩同意再给唐某(男)一次机会,但唐某(女)仍担心唐某(男)会对她及儿子进行殴打、威胁,故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给予自己和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承办法官李逵通过约谈,核实案件情况后,认为唐某(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对唐某(男)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并向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部门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护身符”,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妇女等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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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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