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
气温升高,
汛期到来,
溺水事故又到了高发期,
而这也是威胁
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一大“杀手”。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起学生溺亡的典型案例~
小文(男、15岁)是湘潭县某农村学校九年级走读学生,父母均在城镇务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
2020年6月12日,小文未到学校上课。当日下午,小文的父亲张某回家时,发现小文未回家。后通过小文的同学得知其整天均旷课。晚7时许,张某与小文的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确认了小文旷课的情况。张某寻找小文未果后返回易俗河镇。当晚,小文也没有回家。
6月13日(星期六),九年级学生须上课,八年级学生不要上课。上午8点左右,张某与班主任老师电话联系,得知小文尚未到校。
当天下午,小文与八年级走读生小志、小彬聚在一起玩耍。15时左右,小彬提议去河里玩水,小文说不会游泳,不愿意去。后小彬继续劝说小文、小志下河玩水,小志表示同意。小彬还对小文说,若小文不一起去,就要和小志一起打他,并要小志不借手机给他玩。
三人沿涓水河走至某下水点,小志、小彬脱下衣服先后下水玩耍,小文在岸边玩小志的手机并说“等下给你们收尸”。小彬对小文说“你不下水就要小志不给你耍手机,我们两个要打你一餐”、“是兄弟不?是朋友就下来玩”等话,小志亦予附和。
随后,小文脱下衣服下水,三人相互泼水。后小志往上游游开约3、4米远,小彬与小文继续泼水、相互翁水(将对方往水里按),小彬并潜水扯小文的脚及内裤。
玩闹中,小彬发现脚踩不到河底了,即摆脱小文往岸边游。小文喊“救命”,随后沉入水底。小彬、小志见状即上岸。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两人均未进行呼救亦未报警,反将小文的衣服藏匿后离开现场。
2020年6月14日7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梅林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在易俗河镇某村的河里发现一具尸体。
尸检报告结论为小文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经询问调查,湘潭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小文系过失致死,小彬、小志均不满十六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彬、小志引诱小文下河游泳,在小文溺水后未积极呼救和报警,对导致小文溺水窒息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彬以打小文、不肯小志借手机给小文玩相挟,多次诱导小文下水,在水中与小文相互翁水、扯其脚及内裤,致小文至深水区,遇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重大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志附和小彬引诱小文下水,出险后不呼救和报警,具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制定了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方案,开展了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但事发当日,某中学在张某询问得知小文在未到校后,未及时查找原因,未继续向张某反馈情况,对导致小文连续旷课、继而溺水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宜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张某及其妻子对小文疏于教育管理,在得知小文旷课后不主动查找小文的下落,具有较大过错,宜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因小彬、小志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判决小彬父母共同赔偿张某夫妻因小文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3340.75元、小志父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 668.15元、湘潭县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0 668.15元。
警钟早鸣 警钟长鸣 警钟常鸣
日常生活中,家长和老师们要认真看护好孩子,教育孩子:
不私自下水游泳。
不到不熟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游泳时不在水中互相嬉闹,防止呛水窒息。
游泳前也需要做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
在预防溺水这件事情上,不管你是学生、家长还是老师哪类角色,请一定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草枯了,来年继续发芽,
花落了,明年还会再开,
而人,只有一次生命,
不会再生 ,也无法重来。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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