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终于同意付款了!谢谢杨法官!”2021年12月30日上午十点,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覃律师兴奋地打电话给湘潭县人民法院石潭法庭庭长杨柳,感谢杨法官多日来做的调解工作。
挂断电话,杨法官当机立断,安排当日下午立即进行现场调解。这是一起原告某担保公司诉被告陈某、吴某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两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按揭购买了家用小汽车一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申请贷款,两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合同》,按揭期间36期,原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为该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按约发放了此笔款项,因两被告未能按月还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垫付相应款项25185.52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陈述对本案贷款本金25185.52元没有异议,对利息的计算有异议,要求与原告担保公司核对账目。
因案涉款项来往账目时间跨度大,临近年底担保公司业务繁忙,双方对利息的最终数额仍存在较大争议。杨法官了解到这一点,多次积极联系原、被告,一笔一笔核对账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在下午开庭时如约带来两万多元现金,当庭将所欠款项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担保公司,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代理人覃律师表示:“杨法官做事效率高,业务素质高,能在年前为公司追回一笔款项,离不开杨法官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非常感谢!”被告陈先生也说:“这笔欠款的本金数额并不大,早就想结清,但是苦于一直没有正面协商的机会,感谢杨法官解决了我长久以来的烦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