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一中学学生电子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视力保护,防止学生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使学生在校专心学习,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 3号文件)、湘潭市教育局印发《湘潭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生在校内使用智能手机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湘潭市第十一中学学生电子产品管理办法(试行)》,请全校学生遵照执行。

严禁携带电子产品

学生严禁携带手机、平板、游戏机、便携式移动电源等电子产品进入校园,在校期间若需打电话,可使用电子校卡拨打校园电话,紧急时还可向老师借用办公室电话、传达室电话或手机。

学校严格把关

父母均在外地需实时监管、上学路途遥远需保持联系等确因情况特殊而无其他解决办法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初审、年级组复核、政教处批准,签署承诺书后方可携带手机入校,由学校严格把关,严控数量。

获准携带的手机须在入校前关闭

获准携带的手机须在入校前关闭,进班后交班主任代为保管,存入指定保管装置,下午离校前领回(中午一律不领),交、领均签字为据,在校期间不得携带、使用。

违规处罚

在校违规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一律由学校暂扣物品,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期末由家长签字领回,寄宿生第二次违反则予以停宿处理。

居家期间合理使用电子设备

学生居家期间应科学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引导和管理,防止孩子沉迷电子游戏、视频、小说和网络聊天等造成身心健康受损。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政教处。

湘潭市第十一中学

2021年4月23日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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