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既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帮助用人单位准确掌握医保参保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参保、诚信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参保义务,严禁选择性参保及规避参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试用期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工形式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各单位严禁以下行为:1.以任何形式选择性参保、漏保、少缴或瞒报参保人数;2.以职工自愿放弃、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等为由,拒绝或拖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3.违规挂靠参保、虚构劳动关系参保;4.与职工不得私下约定规避参保义务,或以任何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5.要求或变相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身份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工医保缴费义务。
对于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确保权益落实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月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按月足额缴费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或批准缓缴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因职工个人原因中断缴费(含大病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具体按本市职工医保有关补缴和待遇衔接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向职工说明缴费及待遇享受情况。
三、主动做好自查自纠,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请各用人单位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及本告知书要求,对本单位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情况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核查是否存在未参保、未足额参保、未及时缴费等情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与实际用工情况完全一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持续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和参保监督工作力度,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并依法依规查处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行为。各用人单位在政策理解、业务办理、信息操作过程中遇到疑问,可随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求助,工作人员将提供耐心细致的指导服务。
尚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未实现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请立即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pss.ybj.hunan.gov.cn/hallunit/#/login?redirect=%2F)办理参保登记,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请全市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做到守法诚信、应保尽保,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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