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阳春三月办案忙,法官上门化纠纷

湘潭市岳塘区某材料公司的甘某与湘潭县易俗河镇(原梅林桥镇)的刘某有过多次水泥交易往来,双方一直合作愉快。2021年9月底,甘某按刘某要求向刘某开办的合作社运送水泥16吨,用于合作社马路的修建。水泥送到后,刘某却未像往常一样及时向甘某支付货款。甘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刘某及合作社诉至湘潭县法院。

承办法官左娓娓与法官助理曾平在接到案卷材料后,迅速与被告刘某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经多次电话沟通,左法官了解到刘某原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合作社经营需要,刘某多次从甘某处购买水泥,每次交易时均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原、被告对涉案水泥的型号、数量与单价均存在较大争议。考虑到甘某仅提交两张较为模糊的产品提货单作为证据,没有提交欠条或结算单等其他证据,左法官便与合作社的货物经手人胡会计进行对账,并及时与甘某沟通,最终双方确定未结清货款金额为6720元。因刘某已年过七旬,且腿脚不便,长期居住在合作社,左法官随即决定上门调解。

最终原、被告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当场兑现货款,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湘潭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基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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