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区分责任巧执行 化解矛盾促和解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窗口,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而让人民群众满意也是评判执行工作是否到位的最高标准。

近日,我院执行局员额法官李晓红灵活区分被执行人责任,耐心释法明理,促使一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获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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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对郭某某与刘某陵、刘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刘某陵偿还郭某某借款23万元,刘某华对刘某陵所欠郭某某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刘某陵、刘某华未履行判决义务,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李晓红立即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又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某陵、刘某华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向湘潭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等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财产,且公积金已封存,执行陷于停滞。

此后,李晓红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陵下落不明,而另一被执行人刘某华已履行了50000元的还款义务,只余欠65000元未履行。遂依法传唤刘某华到法院,并对刘某华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过多次的沟通调解,最终促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我为群众办实事】区分责任巧执行 化解矛盾促和解

刘某华于2021年11月11日主动到法院,当场交付了65000元(现金)的执行款,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郭某某当即出具对刘某湘的结案申请书,双方握手言和。

对于尚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刘某陵,我院将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尽快给申请执行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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