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首例“袭警罪”判了

袭警?

醉驾?

年过五旬一男子,

因晚上和老婆吵了架,

便驾车出门散心。

在遇查酒驾时,

因中午喝了一点酒

便掉头欲逃跑,

在交警的拦截下,

该男子一脚油门,

撞倒一名交警后逃离现场。

近期,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袭警案件。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效实施以来,

县法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19时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交警大队第六中队指导员方某某带领民警刘某、辅警唐某某、周某等警务人员在其辖区范围内(湘潭县云湖桥镇北岸村潭邵高速至爱国桥路段)设卡查酒驾,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白色比亚迪轿车到达交警设卡点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后立即掉头准备逃离,民警方某某发现情况后立即进行正常执法,警告贺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辅警唐某某、周某听到指导员方某某指挥后立即上前配合其执法,对贺某某所驾驶车辆进行拦截,并多次警告贺某某停车接受检查。

湘潭县首例“袭警罪”判了

但贺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在驾车加速逃离现场时,致辅警唐某某倒地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湘潭县首例“袭警罪”判了

唐某某处于车头左前灯位置

案发当晚,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在交警队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酒精含量:12mg/100ml)后,贺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唐某某的损失,获得其谅解。

湘潭县首例“袭警罪”判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贺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贺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袭警罪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延伸阅读

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饮酒驾驶: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

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80mg/100ml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量刑幅度由三年提升到七年。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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