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将教育整顿成效转化成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果,从群众最急、最盼的事情做起,近日,湘潭县法院立案庭信访室用法说理动情,疏导解释并用,诉后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介绍
湘潭县某装卸有限公司(下称装卸公司)雇请陈某做工,2018年3月,陈某在工作中不慎右膝盖受伤,经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与陈某因相关费用的赔偿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后,陈某不服,诉至湘潭县法院,要求装卸公司赔偿17万余元。
2020年11月30日,湘潭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装卸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39746.5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9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100元,住院护理费10686.59元,合计57746.59元,抵减陈某已经领取的18000元)。装卸公司不服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认为案件判决错误,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纠缠。
诉后调解
“发生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了疫情期间政府部门信访工作压力,公司也会受到不好的影响”。湘潭县法院立案庭信访室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后,立案庭庭长左才虎立即组织法官助理周文新、信访维稳工作人员胡康宁对该案案情进行分析,因案件涉及劳动者工伤问题事关民生,考虑到务工人员伤残后面临家庭生活困境的实际情况,确认本案调解工作要兼顾双方当事人各自实际情况,争取促使装卸公司和陈某达成和解协议。
在做装卸公司调解工作时,调解员指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足,如果不及时支付相关款项,陈某势必要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装卸公司赔了钱还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不如就此和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做陈某调解工作时,调解员指出,希望陈某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多体谅公司的实际困难。
经过信访室工作人员入情入理劝解,王某认识到自己不支付陈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住院护理费是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胡乱上访取闹是错误的,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将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应付款项。陈某也认识到自己提出过高补偿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愿意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再做出让步,与装卸公司和解。
2021年8月2日,装卸公司法人代表和陈某分别来到湘潭县法院信访调解室,王某某代某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补偿费用3.9万元,陈某自愿放弃余款756.59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有的当事人诉前不接受调解,诉后反而愿意再用调解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得到判决后因为不懂法,不知道究竟为何输了官司,因而不服判决,不断上诉、申诉,甚至为达到诉求采取不理智方式上访维权。本案中,湘潭县人民法院采用诉后调解化解纠纷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诉累,也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暖。(文案 | 胡康宁)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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