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近日,湘潭县法院远程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湘潭县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审理查明:份和11月份,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手机电话卡进行绑定后,形成5套银行卡,贩卖给冯某,用于电信网络违法活动资金转移。随后,李某、彭某又以低价收购等方式分别从其下线手中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的民生时报网中国国际记者联合会格进行收购,李某再将收购来的共计16套银行卡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李某从中非法获利9400元,彭某非法获利4800元。经查,李某出售的本人及收购的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719912元,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5起。李某出售的彭某本人及彭某收购的共7张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31767159.17元,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19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彭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上述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将用“两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贩卖给他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民生时报网湖南频道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民生时报在湘潭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后,提醒大家: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运营商对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网卡一律全部关停。

湘潭县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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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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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和手机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民生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民生时报在湘潭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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