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私自盗取他人财物 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因工伤纠纷心生不满,私自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黄某某率施工队承包湘潭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安装业务。施工期间,其负责的施工队一名工人不慎坠落受伤,双方就工人治疗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2025年6月,双方合作结束。

2025年9月,黄某某前往该公司,私自将该公司存放于厂房外坪的部分建筑材料拖走,用于个人承接的光伏安装业务,剩余材料作为废品变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221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依法维权是底线,冲动行事必受罚。劳动者在遭遇劳资、工伤等纠纷时,应当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理性主张权利;切不可采取盗窃、抢夺、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所谓的“私力救济”,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还将使自己面临刑事追责,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畅通沟通协商渠道,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撰稿人:陈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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