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企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以岗位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直接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破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治理体系,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严重制约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推进企业服务年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内部职务犯罪,从严惩治企业内部贪腐行为,全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在近期办理的一起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件中,将治罪、挽损、治理一体推进,全方位筑牢企业法治屏障,切实守护企业财产安全、规范企业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采购部副部长,主要负责传达采购信息、汇总审核采购质检数据、出具定价建议、开展质检复议等工作。2019年8月至2025年5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加工户争取业务优势、谋取经营利益,非法收受加工户贿赂款共计36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采购部财务会计。2021年至2025年,吴某某利用代收企业编织袋销售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65.34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炒股等盈利活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其又利用会计岗位职权,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肖某某在货款支付配额、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肖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二人全部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强化履职 精准护企
涉案企业作为县域重点支柱企业,吸纳万余名群众就业,是稳定地方就业大局、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案发后,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尽责,迅速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梳理侦查重点、固定关键核心证据,完善全链条证据体系。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全力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以案促治 固本强基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企业廉洁风险,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治罪与治理同步、办案与服务并行的工作理念。针对本案暴露出的企业人员管理松散、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关键岗位监督缺位、内部风控机制薄弱等突出问题,院班子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实地回访调研,围绕企业体系建设、制度完善、岗位监管、权责制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通过靶向监督、精准施策,督促企业补齐内部管理短板、堵塞制度漏洞,从根源上防范化解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风险,助力企业构建合规、廉洁、稳健的现代化经营管理体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撰稿人 :陈建群
责编: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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